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具体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盘条与钢丝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下同)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盘条与钢丝标准的草拟和标准审查,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盘条与钢丝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分委员会是盘条与钢丝标准化方面的技术组织。
第四条 分委员会隶属于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其工作由委员会进行领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按照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提出盘条与钢丝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提出对本领域体系表的调整、修改建议,并和其他相关标准体系协调。
第六条 根据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负责组织盘条与钢丝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盘条与钢丝产品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上报委员会。
第八条 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工作;对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建立重大事项反馈制度,作出书面报告;向委员会提出盘条与钢丝产品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相关行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受委员会委托,承担有关国际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包括对文件的投票、提交意见和提案,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以及提出开展对外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分析和翻译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收集国外先进技术信息、技术动态,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第十二条 受委员会委托,组织并承担国家标准的英文版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员会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分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是以盘条与钢丝产品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 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人员或单位参加。企业成员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十六条 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包括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委员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主管领导和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另可聘请顾问1~3人,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分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分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分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委员会。需增补的委员由分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九条 分委员会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第二十条 委员和通讯成员的权力和义务
1、权力
委员在本分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可优先获得本分委员会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及相关专业的标准文本,并有权对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分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分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2、义务
遵守分委员会的章程,执行分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并委派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院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某项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委员会和与本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相关分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相关分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参加彼此的相关会议和获取相关文件,就与自身负责的领域有关的事项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委员会,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分委员会委员及通讯员、联络员和有关单位(生产、使用和科研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写出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分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分委员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委员代表对审定的标准有重大异议,又得不满意的解决时,有权向分委员会提请协调或重新审议。会议应充分听取非委员代表的意见,但非委员代表无表决权。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分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分委员会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处按上述程序办理后将标准报批稿上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发布。
委员会对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分委员会每年向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 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 委员单位交纳的1000会费;
-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分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 分委员会年会及有关会议等活动经费;
- 向委员及通讯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 对有关标准制修订提供补助费、审查费;
- 分委员会秘书处必要的办公费用。
第三十三条 分委员会秘书处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分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分委员会代号为SAC/TC183/SC3。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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