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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年度计划编制程序及要求(STC1)
文章发表时间:2007-05-29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钢(包括钢的原辅料及其副产品,下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编制工作,确保钢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钢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关于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制方式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10号)、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标委计划[2002]15号)、《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及《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的有关规定,修订本程序及要求。

第二条  对国家经济建设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产品、通用性强的产品及关键品种钢材,以及钢与钢产品的分类、符号代号、名词术语和通用性、基础性的试验方法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为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实施的标准应当制定应急国家标准;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可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冶金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行业标准。

第三条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属于下列内容范围的应制定强制(条文)性标准:

    1、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4、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5、  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6、  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7、  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  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应贯彻国家和冶金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冶金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实施,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突出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入世急需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标准;有利于建立健全冶金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标准、与技术法规相配套所需的标准。         

第五条  编制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应以每年公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重点领域指南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以生产为基础,符合建立科学、合理的钢标准体系的要求。

第六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1、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1);

    2、等同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2);

    3、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3);

    4、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4)。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钢标委会”)随时接受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钢标委会每年第四季度转发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每年7月份接受当年补充计划。

    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未成立分技术委员会的专业,下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申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第八条  钢标委会秘书处每季度会同各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计划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报钢铁工业协会后,上报主管部门。对于急需国家标准项目,即时上报。
第九条  提出钢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具体要求:

    1、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推动产业升级,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的标准,应优先列入计划。

    2、政府急需及通用性强的标准,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的,应优先列入计划。

    3、标准复审中列入需要修订的项目,应优先列入计划。

    4、采用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计划。

    5、新产品转产鉴定通过但未经批量生产并积累充分数据的产品,不得制定或纳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推广的科研成果及消化引进新技术的项目,需纳入标准的,应符合本“程序”第二、三、四、五条的要求。

    7、编制计划时要防止起草技术内容相似的标准或将一个完整的标准分割为多个标准。

    8、国家标准必须同时提交《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 11或表2)、《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附件2)和标准草案的电子文件,行业标准必须同时提交《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31或表2)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上述表格、标准编制模板及“使用说明书”可从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站下载。

    9、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在申报项目同时应提交《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4)。

第十条  填写标准项目计划建议书或任务书和编写标准草案的具体要求:

    1、填写标准项目计划建议书或任务书时,应明确:

    ① 立项目的和意义,如为什么要制(修)订标准,它解决(或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技术的成熟程度,符合生产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实施标准后能取得多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承担制修订标准单位的条件、与此相关的法规、标准有哪些等;

    ② 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初步拟定标准的主要结构和内容;

   ③ 强制性标准应说明主要强制的内容和理由,与有关的现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标准所涉及产品的清单;

    ④ 国内外同类标准的简要说明;

    ⑤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应具体写明采用对象和理由。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⑥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应注明快速程序代码。快速程序代码由快速程序代号(FTP)、程序类别代号(B、C)和项目类别代号(1、2、3、4)三部分组成,详见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

    ⑦国家标准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行业标准完成期限不超过两年。

    2、编写标准草案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YB/T080《冶金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项目, 按《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执行。

第十二条  钢标委会秘书处应及时向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或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标准起草单位,转发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钢标委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  本“程序及要求”由钢标委会秘书处解释。

第十四条  本“程序及要求”自2007年5月1日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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