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冶金专业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钢铁及合金化学成分测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认证认可及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本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分委员会是在钢铁及合金化学成分测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钢铁及合金化学成分测定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分委员会隶属于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其工作由委员会进行领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按照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提出钢铁及合金化学成分测定制定、修订、复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提出对本领域体系表的调整、修改建议,并和其他相关标准体系协调。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计划和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实施本专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钢铁及合金化学成分测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上报委员会。
第八条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钢本专业范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工作;对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建立重大事项反馈制度,做出书面报告;向委员会提出标准化成果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 受委员会委托,承担有关国际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归口工作,包括对文件的投票,提交意见和提案,参加国际标准会议,以及提出开展对外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推荐本专业标准化方面的成果奖励项目。
第十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一条 受委员会委托,组织并承担国家标准的英文版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二条 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员会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分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是以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 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人员或单位参加。企业成员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一般设委员十二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七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分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分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分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委员会。需增补的委员由分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八条 分委员会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第十九条 委员和通讯成员的权力和义务
1、权力
委员在本分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可优先获得本分委员会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及相关专业的标准文本,并有权对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分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2、义务
遵守分委员会的章程,执行分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钢铁研究总院。钢铁研究总院受委员会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并委派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院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分委员会每年向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某项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工作组组长单位由有关生产、使用、科研、高校等单位提出申请,分委员会确定。工作组成员变动时报分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分委员会与本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相关分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分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参加彼此的相关会议和获取相关文件,就与自身负责的领域有关的事项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委员会,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四条 分委员会根据下达的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工作组或起草单位的制、修订标准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分委员会委员及通讯员、联络员和有关单位(生产、使用和科研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或召开讨论会,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必要时分送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草案进行修改后,提出标准送审稿和对意见的处理报告,一并报送分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分委员会可采取会审或函审的方式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时,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如需表决, 必须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记票)。有分歧意见,需附有论证资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审查意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分委员会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处按上述程序办理后将标准报批稿上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发布。
委员会对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标准审查结合进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工作计划,审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制、修订标准补贴费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
(1)委员会年度拨给的活动经费。
(2)有关部门拨给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补贴费
(3)有关部门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4)委员单位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信息费、资料费,以及服务中收入留用部分。
第三十二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1)分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制、修订标准项目的补贴费。
(3)资料费、标准编写和审查费。
(4)秘书处为完成分委员会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十三条 分委员会经费使用方案由分委员会审订,由秘书处具体执行,每年向分委员会提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分委员会代号为SAC/TC183/SC5 。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